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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公章使用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第一条 图书馆公章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管理,党务章由书记批准签字后签印,行政章由馆长批准后签印。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馆长批准并按严格交接手续办理。

第二条 涉及图书馆“三重一大”相关各种公文、公函、合同、协议等,必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书记或馆长根据议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条 图书馆各行政部门若以图书馆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必须填写《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并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书记或馆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在《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

第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图书馆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材料等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图书馆办公室主任或公章主管人员审核并填写《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后,方可盖章,以备查询。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处理图书馆的一般性对外业务时,如需加盖图书馆公章,由图书馆办公室主管人员根据图书馆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并填写《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

第八条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九条 图书馆公章禁止带出馆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馆长批准,由图书馆图书馆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书记或馆长签发《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后方可开出。如遇错盖,原始文件需回收销毁方可重新盖章。

第十一条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保留好《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或《加盖公章登记薄》,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妥善措施保管。

第十四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1: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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