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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图书馆(档案馆)遵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 要求及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安排

第一条 图书馆(档案馆)成立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

第二条 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名单:馆领导、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资产保管员三人及以上组成。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处理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

第四条 采购经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1.采购经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建立入围供应商库,可以满足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无法满足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采购经费在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自主确定采购形式。

3.采购项目中单件超过1千元(包含1千元),项目经费超过1万元(包含1万元)的需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4.采购项目单件低于1千元,项目经费低于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馆领导同意后直接自行采购。

5.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中涉及到单一来源的项目,根据学校要求全部交由学校统一受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其它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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