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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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图书馆读者违规处理和赔偿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1-01    作者:楚林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资产管理,规范借阅行为,倡导文明阅读,根据《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特修订有关读者违规处理和赔偿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用他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外借图书者,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暂停借书权限2周。

  第二条    读者在未办理外借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离开图书馆被查出时,视为严重违规。追回图书,记录读者信息,扣除全部图书馆读者积分,并报相关部门和保卫处处理。

  第三条    外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的逾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若有逾期图书未归还,暂停外借权限;

  2.图书逾期每天每册记扣5个图书馆读者积分。

  第四条    损毁和遗失图书赔偿

  1.读者损坏图书,根据图书被损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污损程度轻的,如在图书上批注、涂画、圈点等,按该书原价的50%赔偿;

  (2)污损程度较重的,按遗失图书的规定处理;

  (3)污损条码,影响外借操作的,每册收取条码加工费10元;

  (4)对图书进行撕页、开天窗,破坏磁条,读者必须做出书面检讨,并按遗失图书的规定赔偿。

   说明:图书馆对污损图书进行审查,对于可修复的图书,加工后再次放入外借书库,对于不能修复的图书放入专柜进行保存,不再外借。

  2.读者遗失图书,根据图书出版年份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2010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2000年至200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3)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199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成套多卷书:每册有单价的成套多卷书,按单册价格的相应标准赔偿。每册没有单价的,按平均价格计算每册的价格,再按相应标准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剩余的其他卷册。

  (6)特殊或重点图书经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评估后拟定赔偿金额,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3.赔款办理后,原书找到也不再办理赔偿金的退赔。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2.报纸、期刊的损毁和遗失参照本办法执行。

  3.读者赔偿款处理流程见附件一。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图书馆( 档案馆) 关于读者违规处理和赔偿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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