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档案馆)遵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号)》 要求及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安排
第一条 图书馆(档案馆)成立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
第二条 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固定小额类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名单:馆领导、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资产保管员三人及以上组成。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号)》处理图书馆(档案馆)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工作。
第四条 采购经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1.采购经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建立入围供应商库,可以满足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无法满足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
2.采购经费在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自主确定采购形式。
3.采购项目中单件超过1千元(包含1千元),项目经费超过1万元(包含1万元)的需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4.采购项目单件低于1千元,项目经费低于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馆领导同意后直接自行采购。
5.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中涉及到单一来源的项目,根据学校要求全部交由学校统一受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其它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类小额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74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12月修订,2020年1月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