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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读者违规处理和赔偿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第一条 用他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者,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处以停止借书权限2周。

第二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被查出时,视为严重违规。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外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的逾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若有逾期图书未归还,暂停借阅权限。

2.图书逾期每天每册记扣5积分。

第四条 损毁和遗失图书

1.损毁图书(如批点、涂改等),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对其批评教育;损毁程度较严重,按图书遗失处理。

2.图书遗失

2.1.遗失图书应及时报告,按原图书相同版本或经同意的新版本实物赔偿。

2.2.遗失一般图书,赔偿原价的三倍。

2.3.中文多卷集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

3.其他

3.1.拆除图书中的磁性材料者以窃书论处。

3.2.损坏图书馆的各种设备,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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