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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图书馆(档案馆)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资源软件、家俱等是国家固定资产,是图书馆(档案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物质条件。遵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要求及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安排

第一条 图书馆(档案馆)成立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图书馆(档案馆)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对数额交大的报废内容,先行通报党政联席会,会议通过后再予报废。

第二条 图书馆(档案馆)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小组名单:馆领导、部主任及资产保管员三人及以上组成(名单随馆内人员安排自动变更)。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工作小组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处理图书馆(档案馆)资产报废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部分内容

1.一般资产的报损、报废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使用保管人逐级填报资产报损、报废单,明列报损、报废理由。保管员、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签证。

3)主管校长审核批转。2万元以上的资产报损报失,尚需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核签证。

4)经校部或校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同时核销或变动资产帐、财务帐。

5)参照财产物资购置的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报损、报废物资的残值处理工作。除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组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受委托无权进行报损、报废资产残值处理。资产残值应全部入帐,不准截留。

2.贵重资产的报损、报废

  属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的资产报损、报废,除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外,尚需有专家论证意见,并报实验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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