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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物资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图书馆(档案馆)遵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 要求以及图书馆(档案馆)固定资产、低值、材料及易耗品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分类

第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又分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范围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划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做为图书馆和学校对接人员以下简称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各部主任作为小部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人员以下简称部门保管员。所有保管员都应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保管员应协助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好资产的登记工作,各部门保管员应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标签及实物拍照管理规范》要求及时粘贴资产标签。

第六条 各部门保管员应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并能正常使用。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领用工作,应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入库完成后进行。各部门保管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领用的登记工作,并通知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领用人应做好领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品的保管工作。各部门保管员应做好离、退休人员借用资产归还工作,通知图书馆(档案馆)保管员,并在学校系统中进行资产信息修改。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其它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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