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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关于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宋雷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规范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相关廉政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图书馆专项建设所有人员,涉及部门党政负责人、部主任、资源采购人员、采购合同谈判人员和专项负责人。

第二条专项建设人员必须树立高尚情操,求真务实,艰苦奋斗,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专项建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专项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专项建设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专项建设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专项建设中接受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接受与专项建设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接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专项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专项建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专项建设的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图书订购及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合同会签实行逐级办理;

2.与供应商(服务商)之间的交往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如联络、会谈、考察、研讨、咨询和提供相关劳务等。不得接受供应商(服务商)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技术服务(含咨询)和劳务费;

3.不接受供应商(服务商)提供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接受供应商(服务商)提供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不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6.不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7.不动人私人关系为专项建设托辞,不用个人行为影响专项建设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12月修订,202016日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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